时间:2020-10-11 11:12来源:北京星空通用航空产业研究 作者:中国通航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载客类中的客,是指向通用航空企业支付费用,搭乘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的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实现从起飞地到降落地运输目的的旅客。
(二)载人类中的人,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之外,搭乘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的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实现非运输目的的乘员。
第四十八条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中涉及的危险品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完成运行合格审定的,应当在审定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鼓励具备运行能力的申请人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联合审批。
鼓励通用航空企业投保民用航空器机身险、乘客责任险等补充保险。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4月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公布,2018年11月16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2019年11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0号修改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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