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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等20项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0-08-03 18:24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中国通航

       
 
       国家标准委日前决定对《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等20项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
 
       《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委托TC435(全国航空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无人机系统行业高速发展,无人机系统在国民经济建设发展中的服务民生、资源监测和保护、气象探测、自然灾害应对、公共安全服务和科考研究等多个领域有上百种应用需求。
 
       目前,民用无人机系统市场应用前景广阔、潜在市场空间巨大,将进入快速发展期,预计至2020年全球民用无人机系统市场规模将达到300亿美元,保有量将从2016年的100万架递增至2020年的1000万架。
 
       然而,伴随民用无人机系统行业的快速发展、产品数量的快速增加,由于民用无人机操作简便、价格低廉、易改装、不易发现,“黑飞”“乱飞”现象严重,甚至被恐怖分子利用从事不法活动,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尤其是近年来在西南地区频频发生无人驾驶航空器影响民航客机事件,将无人机的产品安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无人机产品安全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关键。
 
       此外,市场上产品质量低下的“山寨”机随处可见,不少民用无人机产品采用了不科学的设计和有害物质,对使用者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威胁。
 
       根据“全国标准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公开资料,明确了《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的“目的意义”。针对民用无人机快速发展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制定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标准,对民用无人机的运行安全要求、整机安全要求及各分系统安全要求、无线电干扰要求、防护要求、使用说明书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进行规定,规范民用无人机产品的研制和使用,降低民用无人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十分必要,以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
 
       环顾世界,各国其实都在探索降低民用无人机产品运行风险、提高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制度。我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中明确规定“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开展民用无人机强制性认证的基础。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无人机的运行安全要求、整机安全要求、使用说明书要求等内容。”适用于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小型无人机。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方面,该标准中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基本要求主要对无人机的标志、标识、产品合格证进行了规定;运行安全要求主要从对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风险进行限制的角度,规定了空域保持要求、身份识别要求、地理围栏要求、感知与避让要求、应急处置要求等;整机安全要求和各分系统安全要求,主要从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小型无人机三类,对无人机的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最大平飞速度、最大飞行高度、冲击振动、突出物、锐边、防碰擦、防燃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整机安全中的无线电抗干扰要求提出了无人机无线电发射功率、频段、频率应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不影响现有国家的通信安全,也不对操作者、附近相关人员造成电磁辐射伤害;整机安全中的使用说明书要求中规定必须要将无人机产品涉及安全相关的内容写进使用说明书中,使操作者了解该型号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必要功能、性能、使用方法及应急操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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