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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修订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5-03 21:11来源:中国民用航空网 作者:中国航空

(三)第三档为年旅客吞吐量50-100万人次(含)的机场。

  (四)第四档为年旅客吞吐量30-50万人次(含)的机场。

  (五)第五档为年旅客吞吐量10-30万人次(含)的机场。

  (六)第六档为年旅客吞吐量10万人次及以下的机场。

  第九条各类机场固定补贴和变动补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公告截图

  第十条根据向深度贫困和边疆边境地区机场倾斜、向小机场倾斜、向安全管理倾斜的原则,下列机场的补贴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浮动:

  (一)特殊区域补贴标准调整。

  1.属于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区、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40%。

  2.属于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云南、广西、新疆等省(自治区)抵边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40%。

  3.属于距离最近的省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面交通实际距离4小时以上地区,且年旅客吞吐量3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40%。

  4.属于辽宁、吉林、黑龙江,除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四地州外的新疆机场以及革命老区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20%。

  同时符合本项多个条件的机场执行最高上浮政策。

  (二)属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20%。

  (三)属于高原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20%;属于高高原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30%。

  (四)属于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或备降航班达到一定量级的运输机场的,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保障数量和保障情况上浮5%-20%。

  (五)对年旅客吞吐量首次超过200万人次的机场,在原有补贴的基础上追加奖励50%;次年旅客吞吐量仍保持200万人次以上且旅客吞吐量净增长的,按照突破200万人次前补贴的0.3倍予以奖励;第三年旅客吞吐量仍保持200万人次以上且旅客吞吐量净增长的,按照突破200万人次前的补贴的0.1倍予以奖励。

  (六)属于第一类地区人口密度较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面交通运输较发达地区机场的,补贴按照同类机场标准80%予以核定。

  (七)通用机场保障通航短途运输业务达到一定量级的,固定补贴按照同类机场补贴标准50%核定,变动补贴标准按照同类机场补贴标准执行。

  同类机场补贴标准是指本办法第九条明确的补贴标准。

  同时符合本条多项上浮政策的机场,补贴标准上浮比率实行简单叠加。

  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区、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的机场按照本办法实行的补贴政策与西藏机场补贴政策比较后,执行最高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民航局根据本办法确定当年执行特殊补贴标准的机场。

  第十二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期间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补贴期间持续关闭且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不予补贴;补贴期间内暂时关闭但未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固定补贴按整年核定,变动补贴按实际旅客吞吐量核定;补贴期间投入运营但运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机场,固定补贴按实际运营月核定,变动补贴按实际旅客吞吐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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