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3 08:51来源:飞行邦 作者:中国航空
二次起诉判离率76% 在团队所梳理的61份飞行员离婚判决书中,总计有56份判决书中明确提及了离婚当事人的起诉次数。其中,当事人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例有36个,占比65%;当事人为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例有17个,占比30%;三次及以上次数起诉离婚的案例有3个,占比5%。 在当事人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36个案例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例有13个,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例有23个,总体判离率为36%;在当事人二次起诉离婚的17个案例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例有13个,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例有4个,总体判离率在76%以上;而在起诉三次及以上次数的飞行员离婚案件中,法院判离率为100%。值得一提的是,在审理程序为二审程序的10个飞行员离婚案例中,判离率也为100%。 通常而言,普通离婚案件当事人为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离率往往偏低;在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况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相对第一次起诉而言是比较大的,不过飞行员离婚案 件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的判离率达到76%,这比普通离婚案件在二次起诉时的判离率高出不少。总体而言,鉴于飞行员的特殊情况,离婚的结果对于飞行员的工作将会产生严重影响,所以飞行员离婚案件的判离率相比于普通离婚案件的判离率还是偏高的。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是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在涉及飞行员的离婚案件中,除了常见的夫妻财产争议之外,关于飞行员的飞行津贴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也是飞行员及其配偶在离婚诉讼的一大争议焦点。 一般而言,飞行员的工资收入由每月固定工资和飞行津贴(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称为“飞行补贴”、“飞行待遇”或者“飞行补助”)两大部分构成。其中,固定工资的数额较少,飞行津贴在飞行员的收入总额中占据的比例较高。而飞行津贴仅飞行员才能享受,并以执行飞行任务的次数来发放。飞行津贴的数额通常不固定,如果飞行员因为病假、事假等无法执行飞行任务则没有飞行津贴。 在不少案例中,飞行员一方主张“飞行津贴”是为了保障飞行员本人的营养需要,保持其应有的良好体能而设立的,与飞行员是否执行飞行任务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应认定为飞行员的个人财产。不过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专门款项,包括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虽然飞行员的职业较为特殊,对人的体力和精力有着较高要求,但是基于执行飞行任务而发放给飞行员的这种特殊津贴并不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一方个人财产,同时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所列举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形。 对于发放给部队飞行员的飞行津贴是否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中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而此处的医药生活补助费系指发放给带慢性病复员军人的医药补助和生活补助。而飞行津贴明显不同于解释中的规定,所以将部队飞行员的飞行津贴解释为飞行员的个人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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