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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飞行员起诉民航局要求“再就业”法院判决不支持:没和前东家协商一致

时间:2019-12-20 21:41来源:上游新闻 作者:中国航空


    2019年7月,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报道了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原飞行员毕俊锋、刘伟通过司法途径从航空公司离职后,因为没有和前东家协商一致,不得不停飞超过5年一事。毕俊峰、刘伟将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要求民航西南局为两人办理飞行执照转出手续。

    12月15日,上游新闻记者获得了该案一审判决书,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法院驳回了刘伟、毕俊峰两人的诉讼请求,认为飞行员离职仍需遵守相关规定中“飞行执照转入新公司前需与原公司协商一致”的要求。12月19日,刘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们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委托律师向成都中院提出了上诉。

 

成都航空依据法院判决出具了离职证明。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胡

    曾任成都航空机长的刘伟、毕俊峰分别在2014年3月、2月向成都航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航空公司拒绝了他们的辞职要求,两人随后走司法途径要求离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作出终审裁定,二人顺利从成都航空离职。本以为可以“赔钱走人”的两名飞行员没有想到,在向成都航空作出赔偿之后,成都航空依然不同意进行飞行执照注册关系转移,这也意味着两人不能在新的航空公司重新执飞民航客机。

    2019年7月9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毕俊峰、刘伟起诉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一案,要求民航西南局为两人办理飞行执照关系转移。民航西南局答辩称,毕俊峰、刘伟新加入的通用航空公司没有和成都航空协商一致,所以毕俊峰、刘伟提出的转移飞行执照关系的请求不应被支持。

    对于民航西南局是否应该为刘伟、毕俊峰两人办理飞行执照转移手续的问题,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航发【2006】10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不论在职飞行员还是离职飞行员,若要将执照关系转入到新的航空公司,新的航空公司需要同飞行员原公司进行协商,否则各地区管理局不得为流动飞行员办理执照关系转移手续。而原告刘伟入职的新航空公司没有同原公司成都航空协商,所以刘伟要求被告民航西南局为其办理飞行执照转出手续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12月19日,刘伟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不服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委托律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民航西南局为其办理转出飞行执照的手续。

    刘伟转述其代理律师的说法认为,自己的案件不应适用民航109号文中“上下家需协商一致”的规定,“109号文件相关规定已经明显与《劳动法》相抵触”。

    在上诉申请中,刘伟提出关于飞行员注册管理民航局有明确的法规,即“AC-121-FS-2014-48《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此规定为民航CCAR-121部第691条的细化,属于正式的民航法规,发布时间为2014年,不但时间晚于2006年的“109号文件",而且从上下位法效力角度也明显大于“109号文件”,“无论从哪方面,龙泉驿区法院都没有理由判我败诉,不能以一个文件来作为判决依据。”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未就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回应。

 

成都航空。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近年来,飞行员“离职难”事件屡屡发生,相关部委也出具了相关文件试图规范飞行员流动。一位航空业内人士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因飞行员特别是机长的培养成本高、周期长,面对飞行员离职,航空公司会尽可能拖延飞行员离职周期,对企图离职的飞行员进行阻止,“此案通过起诉民航地区管理局来试图转移执照关系,是很具有代表意义的一起案件,对以后飞行员流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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