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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打卡驾驶舱”事件的多维度思考

时间:2019-11-21 13:27来源:中国民用航空网 作者:中国航空

思考2:安全是民航立法之目的和保障

安全就是民航的生命和第一要务!不少民航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都源自事故带来经验教训,可以说,用鲜血和生命促进了民航法治完善。如机上吸烟导致航班起火坠毁促进立法禁止机上吸烟等。以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为例:1994年,俄罗斯AF593号航班机长让15岁的儿子进驾驶舱体验飞行,后者操作行为导致自动驾驶取消,飞机失速坠地,最终机上75人全部罹难。随意进入驾驶舱也给空防安全带来巨大的压力,甚至毫不夸大地说,守住驾驶舱是空防安全的重中之重。历史上,不乏有劫、炸机犯罪分子采取一切手段进入驾驶舱、冲击驾驶舱,控制飞行员而得逞的案件。因此,“9.11”事件以后,为保证飞行安全,防止非法干扰,全球几乎所有的民航客机驾驶舱门都进行了全面加固,不仅舱门是防弹材质,也增强了安保功能。从驾驶舱外使用暴力方法强行破坏舱门进入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然而,堡垒往往是从内部攻破的,为此,民航法律有必要对进入驾驶舱的人员予以限制,避免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危及航空安全。

思考3:机长权力的行使和禁止权力滥用

有人提出质疑,机长是飞机上的无冕之王,上述规章也有提及“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可以进入驾驶舱,那么机长是否有权允许该女性进入驾驶舱呢?从规章立法目的–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以及文字解释,该女性显然不属于进入驾驶舱是对于安全运行必需或有益的人员,非但有益,而是有害!此事件中,机长允许该女性进入驾驶舱并非机长权力的正当行使,而是权力的滥用,其行为构成违法(上文已有论述)。

伴随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昔日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的航空出行已经为更多人所选择,人们对民航的认知也逐步提升,包括对机长的权力已经有了模糊的认识,尤其是川航英雄机长刘传健的力挽狂澜让人们真切感受到机长的能力和权威。机长无所不能?机长权力无限大?大到可以违反规章制度允许妻子或者女友进入驾驶舱?看来有必要从法理上阐述一下机长权力。

机长权力是机长履行职责,维护航空器内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纪律,保证航空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安全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在一国领空内飞行,机长的权力由该国的国内法赋予;进行国际飞行,机长的权力还必须有国际法作出相应的规定,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早在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就专门以第三者赋予机长权力,可概括为:

(1)对机上人员采取包括必要的管束在内的合理措施的权力;

(2)可以请求(要求)或授权机组成员和旅客协助的权力;

(3)对危害飞行安全、违反纪律的旅客,机长有令其下机的权力;

(4)对某人在机上实施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时,可以将该人移交降落地国的主管当局的权力。

我国《民用航空法》概括规定了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第44条第2款)。具体规定机长具有下列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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