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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申请冻结天津航空近9000万元财产 获法院批准

时间:2019-07-27 10:22来源:民航事儿 作者:中国航空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6财保5号

申请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知诚,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滨海国际机场机场路1196号。

法定代表人:谢皓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89455227.99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89455227.99元(保险单号:×××)的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9455227.9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曾繁桉

审判员 张林燕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冠勇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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