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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布《通用航空管理“意见箱”的答复(第13期)》

时间:2019-03-28 13:59来源:美澳航空 作者:中国通航

 
2.驾驶员持有两证(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飞行驾驶执照); 
 
3.投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 
 
注:以个人名义申请私用飞行的,申请人应当为中国公民且是飞机驾驶员本人,具体按照《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43 号)有关要求执行。
 
通航飞机调机经停或航测使用军民两用机场,比如南宁、柳州、广元、库尔勒,等等,即使该机 场驻有民航机场管理公司很多年了,保障也全是民航机场公司,通航公司仍需向战区空军作战部门申 请军用机场使用许可,一事一报;获批后还要向军方不同层级的作战部门缴纳机场使用费,同时还要 向民航机场当局缴纳保障费。使用纯军用机场需要报批可以理解,而临时使用这军委批复多年的军民 两用机场,通航作为民用航空单位是否还需要单独申请、一事一报?批复时间至少一个月以上。请民 航局领导积极协调,取消通航飞机临时使用国内已有军民两用机场的使用报批程序。
 
答复:我局将通过军民融合工作机制积极向军方反映这一问题,争取让军方改变当前做法。
 
在学习过《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和“关于实施《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8]18 号)后,有如下问题:
 
一、第二十三条 申请 B 类通用机场许可证,机场运营人应当按本办法附录五要求报送《B 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申请书列明的附件材料。那么首次提交B类直升机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时是否只要提交如下资料:
 
1. 机场运营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机场权属信息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 飞行场地状况说明 
 
4.B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告知承诺书)。
 
二、通航B类申请时 “飞行场地状况说明说明”确切包括什么?是不是只有 第二十二条的如下要求:
 
2. 直升机场应提供如下信息:
 
a. 以世界大地测量系统 1984(WGS-84)数据标定的机场基准点的地理坐标,当直升机场设臵在陆地机场内时,陆地机场的基准点与直升机场共用;
 
b. 接地和离地区(TLOF)的标高和最终进近和起飞区(FATO)的每个入口的标高(如适用); 
 
c. 直升机场类型:表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船上直升机场或直升机水上平台;
 
d. TLOF 尺寸、坡度、表面类型、以吨计的承载强度;
 
e. FATO 的类型、真方位角、识别号码(如适用)、长度、宽度、坡度、表面类型;
 
f. 安全区长度、宽度、表面类型;
 
g. 直升机地面滑行道、空中滑行道的编号、宽度、表面类型;
 
h. 机坪表面类型和机位状况;
 
i. 净空道长度、地面纵剖面图;
 
j. 用于进近的目视助航设施,FATO、TLOF、地面滑行道、空中滑行道和机位的标志和灯光; 
 
k. 机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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