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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布《通用航空管理“意见箱”的答复(第13期)》

时间:2019-03-28 13:59来源:美澳航空 作者:中国通航

 
答复:都可以做。局方基层单位无权乱设限制。
 
关于AC-61-FS-2018-006R4,非初次申请型别教员等级过于繁琐,例如:已具有SK-76型别教员, 改装AW139型别等级后,已具备教学法和新机型的知识技能,是否可以自动成为AW139的型别教员,为 何还需重新训练,训练的目的在哪?同理,持有仪表等级的基础教员或型别教员,已具备教学法和仪 表知识和技能,为何还要进行仪表教员训练,训练哪方面的能力?这些都会造成通航企业的运行困难 。
 
答复:飞行教员是培养驾驶员的关键人员,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其除了掌握 必要的教学法外,与普通驾驶员相比还应具有更加熟练的操作技能、更加全面和深入理解及掌握的相关知识和训练科目,所以需要进行必要的训练。
 
1、对于熟练检查过期的驾驶员,某局考试员说其所在局要求做3小时考前准备的飞行训练,请问 有相关规定吗?
 
(61.59条d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熟练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驾驶员,只有重新通过相应航空 器等级的实践考试,方可担任机长......)
 
2、对于AC-61-FS-2017-18R2中,例如3.1条规定,是否可理解为:
 
(1)如果你的直升机飞行经历时间超过200小时,其中50小时是在R22上获得的,就不需要再次 获得机长资格签注。进一步理解为:
 
(2)如果满足了200小时和50小时R22经历要求,驾驶员同时飞3180以下的其它型号直升机,是 否可以以其它机型的熟练检查来替代R22呢?
 
3、直升机私照考试员可否为直升机商照飞行员进行商照取消夜航限制解除考试?
 
答复:1.对于长时间间断飞行的驾驶员,如果要通过实践考试,应进行必要的考前准备训练,对此情况,规章未明确具体训练时间;
 
2.可以; 
 
3.不可以。
 
根据咨询通告AC-61-FS-2018-006R4型别教员等级-5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经历和训练要求-5.4对 于拟在型别教员等级上增加新的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地面理论培训无需接受40小时基础理论课 程培训,飞行训练应根据所申请的b类教员等级在模拟机上或c类教员等级在航空器上分别增加至少6 小时本咨询通告附件二中“在座飞行训练”部分的科目训练内容。本通告5.2-5.2.2-b对于非同一航 空器生产商的机型或同一航空器生产商的非相似机型,至少应当在该机型上满足运行规章规定的运行 经历后作为机长飞行8次起落。61部61.203-(d)-(8)-(ii)要求,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 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直升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iv)经局方批准,对于 担任型别等级教员超过500小时的申请人,在申请新型号机型的型别教员时,上述标准可适当降低。
 
咨询通告AC-61-FS-2018-006R45.2.1对于初次申请型别教员等级,应当在本机型上满足运行规 章规定的运行经历后担任机长飞行 100 小时。对于按照 CCAR-91 部运 行的初次申请型别教员等级 的申请人,如果其在具有型别等级的相应 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 300 小时以上,则在本 机型上担任 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可以减少至 25 小时。但对于已具备教员资质申请人61部规定在所 申请型别等级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为100小时,经局方批准,已担任型别等级教员500小时,才 可以适当降低,新咨询通告中并未明确此种情况申请人机型飞行经历时间,但要满足规章要求。按此 要求申请在型别教员等级上增加新机型教员等级比首次申请型别等级教员进入条件还要高。
 
我公司引进机型为国内首架,目前暂未有该型别等级教员,我公司引进机型国内没有该型别等级 教员,制造公司也未申请教员培训课程,也无法邀请国外教员到国内进行培训,6小时教员训练时间 无法满足,通航公司本来就存在机型杂,单一,作业量少,成本高的情况,如果新机型没有教员,每 次都要到国外改装培训,成本太高。建议是否型别教员在具备200小时以上教学经验,飞行经历满足 50小时就可以申请实践考试了?
 
答复:请仔细阅读理解咨询通告AC-61-06。对于飞行教员,必须经过必要 的飞行训练方可满足教学要求。
 
请问金胜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向(自费体检,自费学员)每年收取体检档案保管费,现因个人原因 需转出体检关系(无任何经济纠纷),该公司开出天价的体检关系转出费,请问收取转出费的依据是什么?在往期回复中也提到通航飞行员不受流动限制。在面对航校无端收取高额的无端费用我们该怎么办?
 
答复:1.通航驾驶员可登录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自由选择体 检鉴定机构并参加体检,无需体检关系转移。
 
2.体检档案的保管由体检鉴定机构负责,通航公司不负责保存。体检档案的流转由体检鉴定机构完成,不涉及通航公司。
 
关于美国罗宾逊直升机R44空速管加温的问题。
 
按照《AC-91-24航空器记载设备等效符合性方法指南》中7.4所安装的空速系统不具备防止因凝结或结冰而发生故障的功能的情况等效性符合方法有:
 
(1)相应的航空器不得在已知存在结冰或者预期要结冰的情况下运行 
 
(2)相应的航空器不得实施商业载客运行(包括空中游览) 我公司运行的R44直升机空速系统无加温装臵,但是公司运行要求是不在结冰或者预期结冰条件下进行,并且是目视飞行。请问,是否可以从事空中游览运行?
 
答复:R44仅批准了VFR运行;结冰条件下运行没有适航批准;R44有选装 的加温空速管,以应对非预期结冰情况。如不安装,不可从事空中游览 运行。
 
关于航空用氧问题:通航机场不能提供航空用氧,内蒙地区也未能找到提供航空用氧的民航机场 或者其他厂家。针对航空用氧供应点稀少的问题,是否可以使用医用氧气加水份过滤的方式供应飞机氧气?
 
答复:《关于对部分通航维修监管问题的说明》(局发明电[2018]280 号)已明确航空用氧问题。“针对部分通航企业反映一些地区适航维修 部门对3000米以上增压用氧要求使用航空医用氧气的情况,通航企业可 自行选择满足国家标准的氧气产品,监察员不得超出法规及相关标准规 定向公司提出额外要求。”
 
1、CCAR-145.3定义,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也称为维修人员的值勤时间,是指维修人员在接受 维修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 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工作任务完成或解除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2、AC-145-14 的定义 执勤期,是指维修人员在接受维修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 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工作任务完 成或解除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3、AC-145-14 6.1.4 对于从事航线跟机维修的人员,跟机维修时间(包括为完成工作任务的往 返乘机时间)可以不受执勤期的限制,超出执勤期时限的,在跟机维修任务完成后不得安排工作任 务,并应满足6.1.6条规定。跟机维修时间计入每月工作时间,跟机维修过程中在外停留的非工作时 间可不计入每月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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