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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华航空遭消费者投诉,航空配餐未标注食品安全信息

时间:2019-03-26 09:58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作者:中国航空

 

近日,有消费者向《中国食品安全网》投诉:大新华航空CN7149航班机上配备的航空食品:三明治未标注食品安全信息,食用后担心其含有安全隐患,希望航空公司对此可做出解释。

 

 

 

大新华航空:航空配餐流程及包装符合要求

消费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包装上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和中文产品说明等信息,若没有,则剥夺了消费的者知情权。

《中国食品安全网》记者就此问题与海航、大新华航空取得了联系,并对其进行了提问:若不标注食品安全信息,是否有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是否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新华航空公司则回复:经调查显示,该航班航空配餐生产企业依据卫生规范要求,在交付航空配餐时向航空承运人提供了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且在每套航空配餐的外包装上标识“仅供本次航班食用”,配餐流程及包装符合国标对航空配餐的各项要求。

 

 

该公司还表示严格遵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GB31641—2016)落实航空配餐供应商的管理工作,始终高度重视航空配餐安全,将此作为重点管控项目,定期开展航食审核工作,确保航空配餐生产企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很显然,大新华航空公司并没有正面回答《中国食品安全网》记者提到的全部问题。随后记者继续追问,消费的知情权是否得不到保障?若消费者提了相关诉求,航空公司可否进行改善?而大新华航空并未做出回应。

虽符合航空食品规范,但却“不合理”

之后,《中国食品安全网》记者查询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该文件显示: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向航空运输承运人交付航空配餐时,应向每个航班提供一份食品安全信息,需含以下内容:1.供餐航班号;2.食品出成品库时间;3.冷链食品出库时表面温度;4.配送的储运温度;5.出厂检验合格标识。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在每套航空配餐的外包装上标识“仅供本次航班食用”,或采用其他方式告知航空运输承运人并由航空运输承运人告知旅客“该批餐食仅供本次航班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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