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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拓展通航公司机型选择范围 55种机型供选择

时间:2019-03-01 23:33来源:低空飞行观察 作者:中国通航

 
4、框架扩大了通航机型选择范围,有利于实现工业部门和通航企业的双赢。
 
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新疆云贵等地区特殊的地理地貌、沿海岛屿开发、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等情况,框架在设计中,调整了相关技术标准,放弃最大起飞全重等技术指标,采用座位数与商载并行的办法,让更多的优秀航空器可以进入通航市场;框架还区分了固定翼飞机和直升机的划分标准,放开了直升机市场和机型的限制,使用直升机进行载人飞行、短途运输等不受机场限制,任何座位数的直升机都可以从事短途运输和作业活动。通过这些调整,拓展了通航公司的机型选择范围,依据框架标准,有大约55种机型可供通航公司选择,其中包括新舟系列飞机、运12系列飞机和AC313系列直升机等7种国产民机。

5、框架体现了立法引领通航发展的理念。
 
框架作为通航立法指引,明确了哪些规章需要修订或制定、规章调整的方向和时间点,便于各方掌握立法工作节奏。通航法规框架中的规章,有7部已经通过修改决定的形式于2018年底完成了修改,有4部对其中亟需调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但还需进一步修订,因此,这4部规章与其他12部规章根据轻重缓急,均已经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和2019年度立法计划,并明确说明是通航法规重构项目,按时限、分专业落实规章的立改废工作。
 
框架同时还作为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依据。从今年开始,所有涉及通航政策性文件,统一纳入民航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对于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涉及通航管理已经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进行梳理,不符合框架要求的统一进行调整。对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事前审查的方式进行管理,对照框架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
 
三、下一步要开展的工作
 
两个框架,既对现有通航改革成果进行了立法固化,又贯彻现代治理理念和法治思维,提出了许多具有前瞻性的任务和要求。在未来工作中,要做到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对框架开展广泛宣传培训。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将组织培训,就通航法规体系重构工作进行重点讲解、说明,培训对象既包括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通航企事业单位。同时,还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社会宣传,发挥框架的政策指南和准入导向作用。我们也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积极开展培训和宣传,通过多渠道多途径让行业、社会理解和领会框架的核心内容。
 
二是坚持对框架进行持续优化完善。框架既是通航法规体系重构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也是民航局促进通航发展的新起点。作为新生事物,要注意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和评估,持续更新,合理优化。
 
三是坚持在规章和政策制定中不偏离。对于规章,严格执行通航法规框架,以通航法规框架作为通航立法指引,明确修改规章的范围和时间进度,让社会可预期。对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开展存量梳理和增量审查工作。
 
四是坚持在规章和政策执行中不走样。按照民航局精准监管的要求,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开展不同方式、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监管。开展通航执法案卷评查,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民航局将紧紧围绕框架的贯彻落实,扎实稳步推进工作,确保政策的执行和落地,实现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航业务框架如何定位短途运输
 
发布会提问环节,有记者问到:目前,通航短途运输非常火热,但上位法依据一直不充分,通航业务框架是如何定位短途运输呢?
 
对此,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郭仁刚作出了解答。他指出,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能够满足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地区交通出行需求,满足特定区域内省时、高效的通勤需求,是基本航空服务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由于通航短途运输涉及旅客运输,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存在以通用航空开展公共运输业务的疑虑。多年来,都是以试点方式进行尝试和探索,业务空间受限,安全领域、经济领域对通航短途运输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政策难以统筹。
 
通航业务框架,在现行《民航法》关于公共运输和通航定义的前提下,将短途运输纳入通航经营范围,明确通航短途运输的地位,定性为“通航经营性载客定期运输”,同时,对其可选择的机型、航程、机场进行限定。
 
具体来看:在经营上,界定了通航短途运输市场边界和行为规范,避免“越位”经营,防止影响或冲击公共航空运输。在安全上,取消了短途运输机型与短途运输经营权限挂钩的规定,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要求,框架的体系设计上允许任何座位数的航空器都可以从事短途运输。在开放节奏上,采取逐步放开的方式,目前是放开19座以下,但是允许在特定地区有条件地放开20-29座。此外,框架针对我国幅员辽阔,地理差异大、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大,短途运输政策不宜一刀切的实际,保留了很好的政策弹性,允许在特定地区有条件的放开座位数、公里数以及机场的限制。
 
通航业务框架具有强制性
 
还有记者提出:通航业务框架的性质是什么?具有强制性吗?如何落实?能不能再详细说说模块?
 
对此,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郭仁刚指出,框架的性质是中国民航局对通航经济管理和安全管理的总体政策,其执行具有强制性。
 
当前,民航系统不同专业对通用航空的监管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制度设计缺少统筹考虑。虽然各个专业领域在通航方面,都在大力推动“放管服”改革,但由于概念不同、管理要求不一,导致缺乏协同效应,整体联动不充分,有的政策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统一的通用航空政策法规体系,系统解决全局性的发展问题。通航业务框架就是从顶层明确通航管理的总体思路和统一要求,目的在于涵盖现有的通航活动类型,前瞻性地考虑了未来可能出现的通航业务模式,通盘谋划管理手段和管理要求,能够有效避免各部门各地区关于通航政策规定不一致,有利于形成促进通航发展的政策合力。
 
因此,落实通航业务框架,一方面是靠通航法规框架,做到规章制修有依据,另一方面是靠各部门共同努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制度设计上必须严格遵守框架设定的政策方向,原则上不允许偏离。既不能严于框架要求,打破行业和社会预期,也不能随意宽于框架要求。要宽严相济,统筹考虑,确保框架总体平衡。对因改革试点等特殊需要,确有突破框架要求的,将由民航局专门研究。
 
关于模块,确实是个新概念,刚才也做了介绍。这里再补充一点。由于通航活动类型丰富、差异很大,要提高对通航活动管理的针对性,必须对通航活动进一步分类,逐一确定管理事项、标准、方式和程序,只有模块化的管理才能达到这一要求。另外,模块还体现了法典化的设计理念,未来针对任意模块,均可以进行法规政策文件汇编,更加便于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掌握理解政策,实现理性投资、理性发展。
 
框架以及模块都是新事物,下一步我们会大力宣传,便于行业和社会了解掌握,确实做到促进通航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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