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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0条通用航空类热点政策

时间:2019-01-13 09:23来源:航空维修专业者 作者:中国通航

《指南》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与颁发、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执照续签申请及续签等进行了规范。2016年6月7日生效的AC-66-01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和2014年6月30日生效的AC-66-06《外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临时批准和短期认可指南》同时撤销。

9月25日

民航局发布《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修订稿)

为满足实际运行需要并保障RVSM空域运行安全,进一步规范RVSM运行监控报告和批准工作流程,强化运行监管效能,我司组织相关单位对《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AC-91-07)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广泛征求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空管等单位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形成了修订稿。

9月29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在被取消的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实施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中国民航局将转变管理方式,变审批为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十一月

11月4日

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不再需要前置审批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十一部法律作出修改。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如下: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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