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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修改航空体育运动、动力伞、滑翔伞、热气球、跳伞等六部管理办法

时间:2018-12-23 19:31来源:通航政策 作者:中国通航

 
第二十条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航空器发生的飞行事故的调查,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和民航局的委托进行。一等飞行事故由国家体委派人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组织调查处理,并向国家体委和民航局报告。二、三等飞行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负责调查处理,并报告国家体委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跳伞和悬挂滑翔运动的一、二、三等事故,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组织或指定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并报告国家体委。
 
第二十一条 航空模型运动的管理办法,按照航空模型训练大纲、训练规则、竞赛规则的规定进行。航空模型飞机的飞行高度和空域与其他航空器的飞行活动有关联时,主持航空模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机场当局或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取得联系,划定航空模型的飞行高度和区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
(体航管字1996[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动力伞运动的管理,促进动力伞运动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力伞是指滑翔伞与一台小型动力推进器相组合,构成的超轻型软结构飞行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受国家体委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的动力伞运动。其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航空体育运动法规,制定开展动力伞运动的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应规定;
 
(二)制定动力伞运动的教学训练大纲和训练、竞赛规则,组织国内的集训和全国性的动力伞比赛;
 
(三)制定动力伞运动的发展规划,增进国际交往,选拨优秀运动员,参加和承办国际及世界性的动力伞比赛;
 
(四)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航空运动协会的业务指导,审批有关开展动力伞运动的申请和报告,组织动力伞飞行实施技术的年检,负责《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动力伞教练员证书》和技术检查员的审批。
 
(五)实施并监督检查开展动力伞运动的飞行安全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省级航协)在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管理本地区的动力伞运动,其职责是:
 
(一)在中国航协的指导管理下积极推动动力伞运动在本地区的开展。
 
(二)积极组织本地区动力伞运动的训练和竞赛,为国家培养优秀动力伞飞行运动员。
 
(三)积极开展有偿飞行活动,为动力伞运动的发展,积累资金。
 
(四)办理本地区动力伞俱乐部的登记,承办动力伞飞行的技术检查,协助中国航协搞好动力伞飞行技术的年检。承办动力伞飞行的技术检查,协助中国航协搞好动力伞飞行技术的年检。
 
(五)负责本地区空中飞行管制工作的业务联系,承办动力伞飞行计划的申请与报批。
 
(六)监督检查动力伞运动的飞行安全。
 
第三章 动力伞运动俱乐部
 
第五条 动力伞运动俱乐部是组织开展动力伞运动的单位,开办动力伞运动俱乐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航空运动协会章程的规定。
 
(二)有符合本办法适航条件规定的动力伞。
 
(三)具有一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动力伞飞行教练。
 
(四)有开展动力伞飞行训练的场地和保障务件。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办俱乐部时应向当地航协申请,尚未成立航协或无力审核该项运动的地区可直接向中国航协申请,获准后,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报批。并根据各自业务性质到当地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申请开办俱本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接受申请的航协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开办申请;
 
(二)俱乐部章程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名单;
 
(三)俱乐部的名称及所在地址;
 
(四)场地使用许可证;
 
(五)指挥员、教员的简历及证明资料;中国航协颁发的证件。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航空运动协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三十天内完成审核,并以书面形式作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第九条 已经开办的俱乐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申请、审批手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俱乐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飞行的法规,积极开展动力伞活动;
 
(二)组织俱乐部成员努力学习飞行理论知识,认真进行飞行训练,不断提高俱乐部的组织工作能力和飞行人员的飞行技术水平;
 
(三)积极参加上级协会组织的集训和竞赛,争创优异成绩。积极开展有偿飞行活动,促进俱乐部的发展;
 
(四)搞好动力伞的维护、保养和保管工作,做好飞行记录,使动力伞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五)认真执行飞行计划申请报批制度,加强请示报告,严格遵守飞行条件的规定,确保动力伞的飞行安全。
 
第四章 飞行人员
 
第十一条 动力伞飞行人员包括:飞行学员、飞行员、飞行教员和飞行技术检查员。动力伞飞行人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求实、雷励风行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航空法规和飞行纪律,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十二条 动力伞飞行学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当年体格检查合格证;
 
(三)必须是取得B级以上技术标准的滑翔伞运动员或二级以上技术标准的飞机跳伞运动员;
 
(四)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记录本》。
 
第十三条 动力伞飞行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章第十二条申所列条件;
 
(二)完成了动力伞教学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内容和时间,经理论考试和飞行考试合格;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飞行员参加飞行训练和比赛,特别是执行其它任务飞行时,必须携带此证书。
 
第十四条 动力伞飞行教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章第十三条中所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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