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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适航协议生效 中国“飞”向世界大门开启

时间:2018-01-09 16:28来源:中国航空报 作者:中国航空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与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共同签署的《适航实施程序》(IPA),已于2017年10月17日正式生效。10月27日,FAA官网也以“FAA加强同中国航空安全合作”为题发布消息,称:双方签署的IPA文件承认对方在航空产品和物品的适航性方面的监管制度,使用双方认证制度的相容性,允许对等机构在设计、生产和适航性以及持续适航性的情况下,利用对方业已完成的批准。并称,IPA的签署履行了美国和中国在2005年制定的美中双边航空安全协议(BASA)中各自的承诺;该协议允许FAA和CAAC提交所有类别航空产品的认证申请,并解决全球化中出现的挑战,例如,设计和生产相分离的复杂业务模式。该协议支持FAA飞机认证服务部门通过响应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并促进全球产品和批准的无缝转移来更新认证策略。国内外有关方面和各媒体都给予该事件以积极、正面的评价,认为这是中美双方在民机领域加强合作的一个新步骤。


FAA和EASA致力于提升航空器的适航性

在航空运输业造福人类的同时,航空安全问题如影随形,特别是大型客机的空难事故。人们逐步认识到,为了确保商业航空的安全性,必须对航空器的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是否适用进行评价考核,必须从研发开始就对产品的技术状态进行严格管理,必须对构成航空器实体的各部件、子系统,甚至关键材料的性能和特性进行控制,必须对航空器的整个生产过程及其质量状态进行有效管理,这就是“航空适航性”概念的由来。

美国从1926年制定了航空商业法,开始航空安全监察。之后数10年里,FAA从各种事故中吸取经验与教训,不断和厂商交流沟通,致力提升飞机的安全性,逐步形成包括适航管理的较为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联邦航空规章(FAR)是其主要体现。欧洲也成立了与FAA类似的航空安全机构,先为1990年成立的“联合航空局(JAA)”,后为2002年接替JAA的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主要职责同FAA相近,其中也有一项任务是制定和完善联合航空规则(JAR),其内容覆盖民用航空安全法规和相应适航标准等。

应该看到,“航空适航”在本质上是积极的,是确保商业飞行安全而进行的一系列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航空适航的本质是促进和保障航空器适于航行的安全性和航空器自身的物理完整性的一致。这个本质要求主要通过适航认证与管理来实现,其中适航认证管理又包括初始适航管理与持续适航管理。初始适航管理是通过对设计、制造环节的控制与管理,由适航当局对安全可用的航空器颁发适航证的活动。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对使用、维修的控制与管理。

在过去几十年里,FAA和EASA致力于提升航空器的适航性,为确保商业航空的安全做了大量工作,其成果体现在他们制定的适航条例与标准中。实践也已证明,实施适航管理是有效的。波音、空客等经历此类管理的航空器的致命事故间隔时间要比没有实施的俄制航空器高出一个数量级,分别为千万级和百万级。现在,最具全球影响力的适航标准分别出自FAR和JAR。如FAR里的第23、25、27、29、35部,就分别定出了不同类型航空器的适航标准,第33部还规定了飞机发动机适航标准。其中,第25部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这些规定是他们在长期研制、生产和运营中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凝结而成的。正如前面所述,商业航空的安全性要求决定了适航标准首先应该、也必须是安全性最低标准,即安全性门槛。

时至今日,FAR和JAR的适航性规定也成为了国际标准。飞机制造商的新机型要在全球市场投放,必须得到FAA和EASA的适航证。当然,除了要得到美欧适航证外,还需要获得进口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许可证明。如果进口国监管部门不因出口国机型未获得欧美适航证而不准进入,也可在该国管理权限范围内投入运营,正如我们的“新舟”系列飞机在亚非地区部分国家开展的销售和运营。

CAAC的有关适航法规与标准

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与FAR和JAR类似的国家民用航空规章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其主要作用是要求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有关航空企业,根据各自不同的工作性质,按照相应规章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CCAR中也有中国关于不同类型航空器的适航标准,是在主要借鉴FAR的基础上制定的。以第25部为例,对应于FAR第25部,同样是关于运输类飞机的适航标准,CCAR-25部自1985年制定发布以来,经过4次修订,目前执行的是以中国民用航空局第209号令发布、自2011年12月7日起施行的第4版本。而CCAR-23部是关于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的适航规定,与FAR23部对应。

此次中美双方签署《适航实施程序》,实现了两国民用航空产品适航的对等互认,内容涵盖适航审定在设计批准、生产监督活动、出口适航批准、设计批准证后活动及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合作。该协议的签署为两国民航当局更深入和广泛的合作奠定了基础,也为两国民用航空产品的交流和工业部门的合作创造了良好的双边环境,为中国的商用飞机ARJ21、C919和“新舟”系列等客机和其他航空器进入全球市场扫除了最大的适航程序障碍。按此条例,由于CAAC的有关适航法规与标准和FAA的基本相同或相似,在理论上,符合CAAC标准的,就应该认为符合FAA标准;而仅需就不同部分进行补充性工作;获得CAAC认证的中国商用飞机,FAA只要进行程序性审查,也应能给予认证。尽管这次签署的只是程序性文件,后面还会有许多工作要做,但这个“对等互认”大局的建立,无疑是战略性的。

目前,我国已经具备对“新舟”60、ARJ21、C919等大型飞机开展适航审定的能力。中美双边适航实施程序正式签署生效,中欧双边适航实施程序谈判也取得实质性进展,可以认为我国在特定领域,初步具备了与国际上适航发达国家和地区平等操作的能力。为进一步整合资源,提升我国适航审定能力,促进国产民机产业的发展,2017年10月27日,中国民航局在原有机构的基础上,整合成立了中国民航适航审定中心。

从“要我适航”转变为“我要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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