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0 13:5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中国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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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申请民航空管系统集中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民航规财函〔2003〕488号),现就民航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空管系统(见附件1),在2003年度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首都国际机场、西藏自治区内民用机场及下放地方管理的机场(见附件2),在2003年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机场,在2003年度内是否实行在省内合并纳税,由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单位,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各单位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2.机场就地纳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六日
附件1:
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 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北京 2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 3 呼和浩特空管中心 呼和浩特 4 太原空管中心 太原 5 天津空管站 天津 6 石家庄空管站 石家庄 三、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沈阳 2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沈阳 3 哈尔滨空管中心 哈尔滨 4 大连空管中心 大连 5 长春空管站 长春 四、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西安 2 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西安 3 兰州空管中心 兰州 4 银川空管站 银川 5 西宁空管站 西宁 五、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成都 2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成都 3 昆明空管中心 昆明 4 贵阳空管中心 贵阳 5 重庆空管站 重庆
1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广州 2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广州 3 郑州空管中心 郑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