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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1月底前完成无人机专项整治联防联控任务

时间:2017-11-19 21:26来源:中国通用航空网 作者:中国航空


(四)规范运行管理。落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牵头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经信委、民航湖北监管局)。加强空域统筹管理,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区域;落实重大活动、关键时节“低慢小”航空器防控措施;除重要目标、政府机关等重要区域以及机场、车站、港口等人员密集区域外,在一定高度内划定无人驾驶航空器可飞空域,引导航空爱好者在可飞空域合法飞行(牵头单位:空军武汉基地,配合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民航湖北监管局、民航湖北空管分局)。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计划申报办法,简化审批手续,及时批复管制空域申请(牵头单位:空军武汉基地,配合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民航湖北监管局)。接受公众监督,军民航空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提高空域使用透明度。(牵头单位:空军武汉基地、民航湖北监管局,配合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大人员培训管理力度。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要求,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列入实名制登记注册范围,指导企业和个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免费注册。发挥各类专业协会、高校、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等社团组织作用,逐步将无人驾驶航空器爱好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人员基础培训,将飞行安全知识列为重要培训内容,增加培训机构数量,增强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守法意识。(牵头单位:民航湖北监管局,配合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空管分局)

(六)强化企业及产品管理。启动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种类、数量、主要性能指标等统计登记工作;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在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依法依规飞行,警示违法违规飞行危害。(牵头单位:省国防科工办,配合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空军武汉基地、民航湖北监管局)

(七)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无人驾驶航空器非法升空的严重危害,开展净空保护相关政策宣传,对本辖区无人驾驶航空器非法升空影响机场净空环境的不安全事件进行系统分析,教育和引导无人驾驶航空器爱好者依法依规飞行,努力营造遵纪守法的飞行环境。(牵头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民航湖北监管局、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八)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加快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类和分级标准,研究制定数字身份识别规则,指导制造企业通过加装芯片、飞控芯片软件植入或预留接口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的要求(牵头单位:省国防科工办,配合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空军武汉基地、民航湖北监管局)。加快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牵头单位:民航湖北监管局,配合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建立健全无人驾驶航空器军地信息通报机制和违法违规飞行联动处置机制。(牵头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空军武汉基地、省公安厅,配合单位:民航湖北监管局、民航湖北空管分局、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直接威胁航班飞行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全局出发,深刻认识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坚决防范因净空环境保护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责任分工。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恩施州、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联防联控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要针对源头管制和末端治理,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围绕整治目标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在应急处置方面,空军及民航空管、机场管理等部门要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发现违法违规飞行线索,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应急办报告,当地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公安等部门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要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按程序报告。

(四)加强长远建设。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强化管控手段。认真研究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特点和规律,结合深化空域管理改革,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从规章制度方面逐步构建和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民航航班飞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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