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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11-14 11:29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中国航空

《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试行,引起业内外广泛关注。近日,本报记者就《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相关问题,专访了民航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


记者:请谈谈《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指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6年6月,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民航局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民航局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民航信用管理工作,构建民航信用体系,充分发挥信用在民航行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的关键步骤。

记者:怎样的信用信息算作违法失信信息?

答:违法失信信息包括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两种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灰名单信息和黑名单信息。

《管理办法》对灰名单信息的判断标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规划纲要》“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的要求,以相对人是否违法为标准;二是同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标准对接,以是否应当记入信用记录为标准。满足以上两种标准之一并且不属于黑名单行为的即列入灰名单。

同时,《管理办法》共规定了15种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应当列入黑名单。

记者:如何对相对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

答:信用信息的采集是重点管控的一个环节,共有两条渠道。第一条渠道是由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监管局等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管理部门)以属地采集为原则对信用信息实施采集。信息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信用信息即采集上报,记入相对人的信用记录,形成灰名单和黑名单,由民航局统一公布。信用管理部门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变更。第二条渠道是其他社会主体提供。对于社会主体提供的其自行收集记录的民航行业信用信息,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信用管理部门予以参考使用。

记者:对采集到的信用记录如何使用?

答:与信用信息采集相同,信用记录的使用也是重点管控环节,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对列入灰名单的视情从严管理以及对列入黑名单的运用多种手段联合惩戒。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信用惩戒方式包括行政性约束、市场性约束、行业性约束和社会性约束四种。

行政性约束由行政机关实施,在资源分配、许可审批、评优评先、检查处罚等多方面对相关主体进行限制;行业内由各级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业外由其他部委实施。市场性约束由市场主体实施,鼓励其对相关主体采取风险性定价、停止提供增值服务等措施。行业性约束由行业协会实施,由其对相关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会员权利直至勒令退会等措施。社会性约束主要是通过舆论曝光于监督,形成社会震慑力。民航局将通过广泛公示、定向推送等多种方式确保上述四类实施主体掌握黑名单信息。

记者:如何才能移除违法失信信息?

答:信用记录以期满移除为常态,以审核移除为补充。灰名单信息采用期满移除方式,自记入信用记录之日起一年后自动失效。黑名单信息则实行审核移除方式:一是相对人在信用记录有效期内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原信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原信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移除。信用记录有效期为一年,但因“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3万元(含)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处以吊销行政许可处罚的、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者处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原因记入信用记录的,信用记录有效期为三年;二是相对人实施信用修复行为后,可以向信用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信用管理部门确认同意后移除,不受有效期限制。

记者:信用信息是相对人的重要信息。使用信用信息中如何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答:《管理办法》高度重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全面告知,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前书面告知相对人,并听取申辩意见。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后也要书面告知相对人;二是允许异议,相对人有权对信用记录提出异议,确有错误的,将及时更正,造成损害的,将依法给予赔偿,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民航局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开展监督,信用管理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民航局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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