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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徐艳红的“浅析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的认定及保护”一文

时间:2016-06-12 20:57来源:网络投稿 作者:航空

20份我司与北京海、空军总司令部在各个时期所签订的合同原件在本案中并不具有说服力,而我司又未能提供徐艳红所认定的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保密性”的“客户名单”因而“导致了最终的败诉”。

在本文的第二段,本人提到:我司在法庭上是向法官表明我司有制作“客户通讯录”,并且我司的每一名员工均有一本“客户通讯录”,里面的内容是“是指潜在的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需要设备的内容和时间,做业务的技巧”等等;像这样的“客户名单”不知是否符合徐艳红所认定的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保密性”呢?

但是,为什么我司在法庭上没有出示这种“客户名单”呢?第一是因为我们认为我司所提供的大量的“被告的康潍公司模仿与原告代理的美国康维公司的产品相近似的说明书和资料”及约有20份我司与北京海、空军总司令部在各个时期所签订的合同原件等证据已足以证明石永林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聘用协议中的规定,侵犯了我司的商业利益并造成了我司在业务上的重大损失;第二是我们认为我司的“客户名单” 具有徐艳红所说的“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保密性”,如果提交法庭就等于是公开了出来,很多人都可得到,从而会造成我司在业务上的损失,所以并没有提交法庭。

当徐艳红在法庭上问本人为什么不向法庭提交我司所说的里面具有“潜在的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需要设备的内容和时间,做业务的技巧” 的内容的“客户通讯录”时,本人曾详细地向她陈述了上述二点意见,并表示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我司随时都可以提供这样的“客户通讯录”。但徐艳红却说:“现在已开庭、已过了提交证据的时间,法庭不允许双方再提交任何新的证据”,从而完全拒绝了我司向法庭提交她在上文中反复强调的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保密性”的“客户通讯录”,并不是像她在上文中所述的那样:我司“始终未能举证说明客户名单的内容及载体形式”及“本案中原告不仅未能对其拥有的客户名单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保密性举证说明也未能对被告的该抗辩发表意见”从而“导致了最终的败诉”。

2.     案件背后的真相

徐艳红为什么一方面在法庭上拒绝我司提交她所认为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保密性”的“客户通讯录”,另一方面又在她的大作“浅析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的认定及保护”中反复强调“客户名单”的重要性,并表示“原告认为其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但始终未能举证说明客户名单的内容及载体形式”、“本案中原告不仅未能对其拥有的客户名单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保密性举证说明,也未能对被告的该抗辩发表意见,导致了最终的败诉”呢?从她和另一个法官郑智兴在法庭上的表现或许能说明一些问题,他们虽是审理此案的法官,但在法庭上却俨然如同被告石永林的辩护律师,郑智兴曾在法庭上对本人恶狠狠地吼道:“你在这个案子上老是纠缠不清,我看你还能纠缠到什么时候!”;徐艳红也以命令的口吻对本人吼道:“你要让石永林继续做生意!”;在审理快要结束的时候,石永林表示我司采取各种措施在业务上对他进行打压,要徐艳红替他作主,禁止我司继续在业务上打压他,徐艳红也很同情地对他说:“我只能在法庭上帮助你,并没有办法禁止他们在业务上对你进行打压。”

当本人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看到这样的一幕,顿时忘记自己是处身于“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具有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人民法院”中,还以为是发生了时光倒流,自已回到了书本上所讲的蛮横到极点的元朝时期蒙古人法庭,或者是置身在“万恶的旧社会”国民党的法院之中。

由于本人感觉到法官在法庭上的表现有异,这个案子判决后本人特地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室查看本案的存档资料,本人发现我司所提交的各种证据大部份已不存在,而对方所提供的证据却完好保存着,也就是说即使我司再提出上诉也是肯定会因证据不足而输掉官司的,我司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像徐艳红在上文第三段的最后所说的那样:“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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