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0 09:10来源:中国航空网 作者:航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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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航空承运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指定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人员履行运行控制责任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5.59条在检查中未能提供执照 飞行签派员违反本规则第65.31条规定,在检查中未能提供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或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65.61条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训练飞行签派员 未按照本规则D章取得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训练的,其颁发的成绩表和毕业证明无效,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飞行签派员教学活动,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5.63条违反本规则实施教学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未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设置训练大纲; (b)教学用的设备、设施和用具未经校验合格; (c)教学人员未达到本规则第65.47条规定的要求; (d)训练记录未达到本规则第65.49条规定的要求; (e)为培训不合格的学员颁发证明。 第65.65条民航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规则规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监察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F章 附则 第65.67条施行与废止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3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