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民航局令第202号)和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II-TM-2010-01R1)、《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管理办法》(AP-65II-TM-2010-02R1),结合华北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的具体情况,为了保证华北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培训、实习、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的规范化,华北局组织制定了《民航华北地区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10月28日起施行。
四月初,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区各机场、集团公司开展了意见、建议征集工作,共收到意见建议32条。通过处室会议专题讨论,对其中的3条意见予以采纳,由于部分意见建议表述不明确或是对相应条款有误读,所以不予采纳。六月份,政策法规处对该细则进行了法律审核,本细则对相关的法律建议进行了采纳。
本细则对以下内容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明确了对五类气象人员的专业背景要求;明确了五类气象人员的培训、实习时间要求和相应证明文件的格式;明确了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要求;明确了气象人员执照申请程序;明确了华北地区气象人员技术档案的记录格式;明确了华北地区跨地区执照注册的相关要求。考虑到实施细则的精炼和明晰,部分有关岗位培训、执照颁发、执照及其使用等有关内容未全部列出,均按照《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民航局令第202号)和《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Ⅱ-TM-2010-01R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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