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23 11:1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2) 驾驶员使用EFVS观察到的增强飞行能见度不得低于仪表进近程序公布的能见度; (3) 当使用EFVS下降至DA或MDA以下,接地区标高以上30米(100英尺)的过程中,驾驶员可以利用EFVS图像确定增强飞行能见度并识别所需的目视参考; (4) 如果低于TDZE以上30米(100英尺),飞行能见度必须足以使驾驶员能通过裸视(不依靠EFVS)清晰识别所需目视参照物; (5) 所需的机载设备必须安装并正常工作。 d. 实施EFVS运行的飞行机组必须完成经局方批准的EFVS训练大纲的训练并经局方指定的检查员检查合格后方能获得EFVS运行资格; e. 复飞要求。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复飞: (1) 出现EFVS设备失效或故障,遵循经局方批准的处置程序; (2) 在DA或MDA及以下,如果增强飞行能见度低于仪表进近程序公布的能见度; (3) 在DA或MDA及以下,如果不能清晰识别EFVS运行要求的目视参考; (4) 在DA或MDA及以下,如果不能满足规章的相关规定。 f. 航空器维修要求。运营人需要遵循航空器制造商或设备制造商的维修要求,对表格中列出的航空器和设备进行维护。在这些内容包含清洁、检查、调试、测试及润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