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15 09:3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第三十六条 外国船舶(含海上平台)电台、航空器电台、车载电台等在我国领域内使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七条 国际电信联盟要求提送的无线电台(站)资料,由有关部门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外国组织或者人员不得运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 第八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监测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以及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 第四十条 各级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测台(站)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