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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前首富兰世立被判无罪:“要把飞机和股权追回来”

时间:2022-01-06 19:33来源:中国民用航空网 作者:航空

  “潜逃”新加坡与红色通缉令
  兰世立涉嫌合同诈骗一案,2016年3月3日,他第一次被广州警方抓获,是一个起点。兰世立回忆,那天,他正准备从广州白云机场坐飞机到泰国,在白云机场后被拦了下来。“我想,我应该是被限制出境了,我问为什么不能出境,他们说是广州经侦不许你出境。我就跟广州经侦联系。经侦的说你过来一趟,结果我一过去,就被扣留了。”兰世立回忆。
  在被广州警方扣留的当天,兰世立被关进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这次一关就是37天。到了2016年4月8日,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因“检察院不批捕”,向兰世立开具了释放证明书,但是同一天,“还没有走出看守所”,兰世立又收到了广州市公安局的一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他被关入一个酒店房间里,开始“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兰世立回忆,在这个酒店房间里,他被监视居住了3个月时间,到了该年的7月8日,他找到一个机会,“潜逃”成功,并逃到了新加坡。兰世立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是等了3个月,也就是从2016年4月8号等到7月8号,我觉得它不是解决问题,所以我就‘走’了。”
  就在兰世立“潜逃”新加坡后,国际刑警组织对他发出了红色通缉令。兰世立回忆:“看到那个红色通缉令,我曾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诉,但是后来也没有结果。”
  到2019年11月9日被从新加坡抓回国内,兰世立在新加坡生活了三年时间。兰世立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那三年当中,他的工作没有停止。“我在泰国有航空公司,还在运作,新加坡也有公司在运作,我照样在做事。我蛮以为他们是拿我没招的。在新加坡那三年,我从来没有想过会被带回来。”
  2019年11月9日那天,兰世立接到一个通知,让我去移民局办个手续,“结果我一去,就被扣下来了,我问凭什么抓我,他们说国际刑警组织要抓你。”就在这种情况下,兰世立被送到新加坡机场,押上飞机,送到了广州白云机场。
  被抓回国的兰世立在此后就“消失”了。他被“猎狐”回国的消息没有被披露。外界没人知道他其实是被关进了广州看守所里。
  “我被抓回来后,先是关到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关了半年多,后来又转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兰世立回忆,“这两年,人人都以为我是一个有罪的人,现在却无罪释放了。”
  无罪判决
  2020年10月10日,广州市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广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件重大复杂,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在开庭前,广州中院召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曾于2021年2月5日、3月25日召开两次庭前会议。2021年6月18日、6月24日,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所署日期为2021年12月17日的由广州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书长达91页,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对此案定性的综合评判。
  据判决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世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兰世立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兰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行为人在客观上,都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客观上的占有,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能从客观上存在占有的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兰世立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须正确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广州中院的判决就此详细列出四点:
  (一)李泉江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现有证据证实泰东航股权的收购协议,只履行前二期,还有三期没有履行完毕。兰世立将泰东航60%股权私自转移到其控制的公司,并未进行变卖获利,后又转回共同所有的公司。根据合作收购合同,上述60%的股权亦有兰世立的份额,且其与李泉江对于泰东航派遣人员等存在争议,无法排除双方因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纠纷、争夺泰东航管理权等行为导致其私自转移股权。虽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在案发时兰世立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但不能认定兰世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股权目的,李泉江认为兰世立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救济。
  (二)兰世立无逃避偿还款物。兰世立与李泉江之间虽有约定各占50%的泰东航的股权,但二人没有对第一、二期取得的60%股权的比例进行约定,仅约定由控制公司持有。因此兰世立对60%股权享有一定的权利,其将股权转移到其控制的公司名下,难以认定就侵犯了李泉江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且实际上该60%股权在泰国警方介入后已归还,没有出现无法返还的后果。
  (三)兰世立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兰世立在收购合同签订后,与李泉江成立了数家控制平台公司,向泰东航原股东给付了第一、二期的转让款,接管了泰东航,还将暹罗航空的24%股权转移给了李泉江。虽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在案发时兰世立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双方具体出资时间及兰转让两家公司50%股权给李泉江的时间,而本案收购亦未完成,现有证据证实兰世立确为约定应转让50%股权的暹罗航空及东星在线的实际控制人,故不能认定其有虚构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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