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3 16:36来源:中国民用航空网 作者:航空
|
九、强化冷链物流全方位支撑 (一)培育骨干企业。 支持冷链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发展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开展品牌创建工作,打造一批知名冷链物流服务品牌。鼓励冷链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战略合作等方式优化整合资源,拓展服务网络,培育龙头冷链物流企业,提升市场集中度。鼓励大型生产、流通企业整合开放内部冷链物流资源,开展社会化服务。依法合规推动冷链物流平台企业发展,扩大冷链资源要素组织规模和范围,提升冷链物流组织化、规模化运营能力。 促进冷链物流企业网络化专业化发展。支持企业构建干支仓配一体的冷链物流服务网络,扩大业务覆盖范围,提升运行效率。鼓励大型综合物流企业发挥网络运营优势,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升冷藏运输、冷藏保鲜、冷冻储存等基础服务专业化水准。围绕冷链细分领域、特定场景培育专业化冷链物流企业,提高精益化管理、精细化服务能力,满足不同冷链产品个性化、多元化冷链物流需求。 提升冷链物流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龙头冷链物流企业深度参与全球冷链产品生产和贸易组织,强化境内外冷链物流、采购分销等网络协同,延伸跨境电商、交易结算等服务,提升国际供应链管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鼓励冷链物流企业与贸易企业等协同“出海”,围绕全球肉类、水果、水产品等优势产区,积极布局境外冷链物流设施,依托远洋海运、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国际货运航空等开展国际冷链物流运作,构建国内外衔接的物流通道网络,提升冷链物流企业国际化发展水平。 (二)健全标准体系。 加强冷链物流标准制修订。加强冷链基础通用标准和冷链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流程、信息追溯等重点环节以及冷链物流绿色化、智慧化等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加快填补标准空白。制定一批强制性国家标准,守好冷链产品安全底线。加强冷链物流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陈出新,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发展需要的地方标准,鼓励高起点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积极参与冷链物流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国内国际标准接轨。 加强标准评估和执行力度。系统梳理现行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加强评估和复审,及时修订或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行业发展要求、技术进步趋势的标准,推动解决标准不统一、不衔接等问题。严格落实冷链物流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支撑与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作用,加强冷链物流标准宣贯,推动协同应用,提高推荐性标准采用水平。开展冷链物流标准监督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价,充分发挥标准支撑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作用。 (三)完善统计体系。 加强行业统计监测。开展冷链物流行业调查,全面掌握市场规模、行业结构、人员设施设备等情况。研究建立冷链物流行业统计制度,科学制定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冷链物流统计试点。探索开展冷链物流行业普查调查。依托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销冷链集配中心、龙头冷链物流企业、冷链物流平台企业等,加强行业日常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研究编制冷链物流发展综合性指数,科学、及时、全面反映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为政府部门政策制定和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四)加强人才培养。 完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支持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冷链物流相关专业或课程,重点培养冷链产品供应链管理、冷链物流系统规划、冷链物流技术和企业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高等院校深入对接行业需求,以应用为导向发展冷链物流继续教育。完善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多层次冷链物流人才培养体系。开展多层次、宽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供应链运作经验的高层次冷链物流人才。 健全专业技能培养培训模式。鼓励职业院校加强与冷链物流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合作,通过实训基地、订单班、新型学徒制培养、顶岗实习及建立产业学院等方式,强化冷链物流人才实践能力及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鼓励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分级分类开设冷链物流培训课程,促进从业人员知识更新与技能提升。 十、加强冷链物流全链条监管 (一)健全监管制度。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冷链物流监管法律法规,从准入要求、技术条件、设施设备、经营行为、人员管理、监督执法等方面明确各类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及相关管理部门职责要求,确保冷链物流各领域、各环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细化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冷链物流全链条保温、冷藏或冷冻设施设备使用和运行要求。 健全政府监管机制。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冷链物流监管机制,发挥政府监管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强化跨部门沟通协调,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到位。推动冷链产品检验检测检疫在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及跨区域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完善主管部门行政监管制度,分品类建立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家审查等相结合的检查制度,依法规范冷链物流各类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农产品、食品入市查验溯源凭证制度,不得收储无合法来源的农产品、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