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2 18:09来源:中国民用航空网 作者:中国航空
一般而言,是的。尽管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清晰,我们所持的观点是出租人 应有权取回飞机,但是出租人要取回的飞机本身面临欠付停机费用的情况除外。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并未明确规定机场享有留置权,但《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般原则允许债权人对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 权,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此外,对于在企业之间(非自然人之间 或自然人与企业之间)行使的留置权,很可能的情况是可以针对非争议标的物的 其他财产进行留置。换言之,对机队行使留置权应是可行的。 在 GECAS 公司诉广州白云机场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 对飞机行使留置权时,该机场没有审查飞机所有权的义务。但是二审法院最终调 解结案,因此并未对留置权这一问题进行裁决。 对出租人可能比较乐观的情况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的司法解释提供了进一步指 引,若债务人(比如中国承租人)未能履行其到期债务,则债权人(比如机场) 可对其合法占有的、由第三方(比如出租人)所有的动产(比如飞机)行使留置 权,前提是该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为同一法律关系,即承租人对机场的债务与机 场扣留的同一架航空器有关。否则第三方所有权人将有权请求取回该财产。 问:是否由于破产重整而暂停履行未清偿债务? 根据中国法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中国承租人不得向个别出租人支 付租金或其他款项。并且,任何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必须被解除、破产前启动的任 何执行程序被暂停且中国承租人的债权人被禁止对中国承租人的财产行使其债 权。此外,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的利息(包括未支付租金的违约利息)自人民法 院受理案件申请之日起停止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 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的除外。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将审查该期间内中国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所有款项。 问:收回信用证或任何已支付的保证金或维修准备金的风险。 这将取决于保证金或维修准备金是否会被视为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一份完善起 草的飞机租赁协议通常会约定款项在支付后或与出租人的一般资金混同后将不 可撤销的且无条件地成为出租人的财产。如果起草的协议内容符合前述标准,则 不存在被收回的可能性。 问:海航的出租人或其他债权人现在需要做什么? 债权人必须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即在 3 月 31 日或 5 月 20 日 (具体日期取决于各债务人)前申报债权。该债权申报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债 权金额、相关债务是否设置担保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证明等事项。最早一 次的债权人会议已定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举行。(作者: Aubrey Tao 、杨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