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21 11:34来源:飞行邦 作者:中国通航
赴境外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受理机关经审核后作出同意和不同意的决定。
(四)批复 予以批准的,受理机关应以批复或公函文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批复决定。 不予批准的,受理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图:此前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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