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11 10:12来源:看航空 作者:中国通航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已核准登记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单位和个人,从事取酬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活动,并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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