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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进口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机制亟需改革

时间:2018-04-02 10:12来源:中国民航网 作者:中国航空

参照这一方法,航空公司在进口飞机时按照5%的优惠税率缴纳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应交增税时,按照海关开具的进口飞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飞机价格,在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基础上,按照12%的税率计算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当期应当缴纳的税款。航空公司少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利润。

(三)两种办法的比较

综合比较上述两种方法,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可能要好一些。

首先,即征即退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种实施办法,程序比较完善,国税部门有丰富的经验,海关制定程序时参考性更强,比较方便。其次,即征即退办法在征管关节只涉及一个部门——海关,操作简便。再次,海关实施税收优惠后,可以按照原有规定实施监管,信息流比较完善,效率较高。即征即退后,对于地方财政来说,企业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与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无关,不影响地方财政的正常利益,给予企业利益的是中央财政,通过海关实施。

采用增值税加计扣除办法,除没有上述优势外,还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优惠措施,适用于增值税,征收程序需要进行大的调整,难度较大。其次,增值税加计扣除涉及进口纳税和当期纳税两个环节,涉及海关和国家税务局两个部门,操作复杂,信息流程加长,容易产生舞弊行为。

综合比较,采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更好一些。当然,国家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可以再设计更加合理可行的办法。

四、问题分析

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不能实现政策目标,是由于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我国近年税收制度的调整造成的。

在营业税制度下,目前的飞机引进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能够实现目标。在旧的增值税制度下,这种做法也能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只是在新的增值税制度和营改增制度实施后,由于新制度的特点导致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目标落空。

根据部门内部分工,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政策由财政部关税司负责,国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由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两个部门的关注点不同。海关总署负责关税征收的部门是关税司。在原有的通过降低进口飞机关税和增值税税率能够实现优惠目的的情况下,财政部关税司和海关总署关税司难以预料到税收优惠政策目的会在营改增后落空。

近几年,国家大力推进结构性减税和营改增,财政部税政部门的工作非常繁重,加上进口环节增追谁优惠政策失效问题的深层次性,在相关企业和部门没有提出这一问题时,财政部和海关总署难以发现这一问题。

五、解决途径建议

建议相关航空公司采取多种途径向财政部、国税总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反映政策调整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通过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提案,通过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航局反映行业诉求。3月21日,国务院在中国政府网开通“涉企政策措施不落实投诉平台”(https://login.forum.gov.cn/html/form/zcblsts.html),这一平台也是反映政策诉求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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