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5 20:46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中国通航
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匡双礼表示,根据财税140号、2号和56号文,ABS把应收租金债权转让或者委托给信托、资管产品这样的一个过程,已定性为一个融资行为。
那么,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通过ABS进行融资付出的利息支出,在整个税收抵扣链条中,利息扣减部分是否能够纳入,应如何纳入也是租赁公司面临的新问题。若不能够直接扣减,融资成本的提高对于租赁公司来说也是非常不利的。对此,业内人士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期待在税收领域有更多的政策支持。
|